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温州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、提取、使用和管理。
一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
1. 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有住房的,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。购买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、限价商品住房的,应当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;购买二手房的,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之日起一年内提取。
2. 租赁住房的,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。租赁住房的,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。
3.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,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。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,应当在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提取。
4. 离休、退休的,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。离休、退休的,应当在离休、退休手续办理之日起一年内提取。
5.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,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,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取。
6. 出境定居的,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。出境定居的,应当在出境定居手续办理之日起一年内提取。
7.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。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应当在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提取。
8. 其他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,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。
二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
1. 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有住房的,应当提供购房合同、不动产权证书、身份证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。
2. 租赁住房的,应当提供租赁合同、身份证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。
3.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,应当提供贷款合同、还款凭证、身份证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。
4. 离休、退休的,应当提供离休、退休证明、身份证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。
5.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,应当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、身份证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。
6. 出境定居的,应当提供出境定居证明、身份证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。
7.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应当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、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。
8. 其他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,应当提供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。
三、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
1.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,提交相关材料。
2. 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,确认符合提取条件的,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。
3.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,确认符合提取条件的,办理提取手续,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。
4. 申请人收到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后,应当签收并出具收款凭证。
四、监督管理
1.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监督管理,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、合规、高效运行。
2.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提取材料,不得伪造、变造、隐瞒真实情况。如有违反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3.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受理、调查处理举报,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。